三六零: 三六零安全短线股票推荐官网_今日牛股精选+明日潜力股预测_短线炒股必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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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第十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
第十七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第十八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第十九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
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召开的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章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
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
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登
记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来访接待或者调研活动,并就调研过程和会谈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第三十六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接受或者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
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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